在线商城 站内搜索 加入收藏
全国统一服务热线:400-025-1968
  • 1
  • 2
  • 3
新闻分类
推荐新闻
当前位置:首页 > 新闻中心 > 行业新闻 > 查看新闻
时隔20年!最新GB/T18883-2022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正式发布
作者:嘉能环境  来源:jalon100.com  发表时间:2022/7/10 11:49:17

      据公开信息,GB/T 18883-2022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于2022年7月1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(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)批准发布,代替GB/T 18883-2002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,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,归口单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。

      该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的物理性、化学性、生物性和放射性指标、卫生限值及检测方法,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,其他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该标准的正式实施对于加强我国室内空气质量管理,进一步降低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,保护公众健康等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

      《GB/T 18883-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运行20年,迎来了第一次修订。让我们一起比较下新旧版GB/T 18883的区别。

      现行的GB/T 18883-2002《室内空气标准》于2002年11月19日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原卫生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,自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,归口单位为原卫生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。

      与GB/T 18883-2002相比,GB/T 18883-2022中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,主要修订内容如下:


      一、术语和定义

      1、增加了“细颗粒物”“1小时平均”“8小时平均”和“24小时平均”等4个术语和定义;

      2、删除了“标准状态”术语和定义;

      3、修改了“室内空气质量指标”“可吸入颗粒物”和“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”等3个术语和定义。

      以上术语和定义中,除了“室内空气质量指标”和“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”,其他均来源GB 3095-2012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有适当修改)。


      二、室内空气质量要求

      1、新增部分指标

增加了三氯乙烯、四氯乙烯和细颗粒物等3项化学性指标及要求,室内空气质量指标由原来的的19项变为22项。

      2、调整部分指标

      调整了5项化学性指标(二氧化氮、二氧化碳、甲醛、苯、可吸入颗粒物)、1项生物性指标(细菌总数)和1项放射性指标(氡)要求。(注:二氧化碳限值虽未调整,但是要求由“日平均值”修改为“1h平均值”,其他指标均有收严。)


      3、修改部分指标名称

      将“空气流速”修改为“风速”;将“菌落总数”修改为“细菌总数”。

      4、其他修订内容

将温度、相对湿度和风速备注中的“夏季空调”和“冬季采暖”,修改为“夏季”和“冬季”;删除细菌总数备注(依据仪器定);将氡备注中的“行动水平”修改为“参考水平”。


      三、附    录

      1、附录A(室内空气质量指标检测技术导则)

      (1)室内空气采样部分主要修订内容详见下表(标红的部分为GB/T 18883-2022中修订或者新增的内容)。

      (2)修改了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新风量、臭氧、二氧化氮、二氧化硫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氨、甲醛等11项指标的测定方法和方法来源,增加了三氯乙烯、四氯乙烯和细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和方法来源,增加了推荐采样方法参数。

      (3)修改了污染物浓度换算方式。GB/T 18883-2002中,在计算浓度时应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体积。GB/T 18883-2022中,气态污染物的最终浓度是指参比状态下的校正浓度,其他污染物的浓度则为监测时大气压力和温度下的浓度。

      2、增加了部分污染物测定方法

      增加了甲醛、苯并[a]芘、可吸入颗粒物、细颗粒物、氡等5项指标的测定方法(详见附录B、附录E、附录F、附录H)。

      3、修改了部分污染物测定方法

      修改了苯、TVOC、细菌总数等3项指标的测定方法(见附录C、附录D、附录G)。需要注意的是,新的TVOC测定方法中,TVOC标准储备溶液中包含22种特征目标化合物。




      新标准的修订,表明国家相关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的重视程度,也对我们室内环境检测、净化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。嘉能环境也将借此契机,深入学习新标准、新要求,使我们的服务水平也更上一层楼!

·


版权所有:南京嘉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
咨询电话:400-025-1968  传真:025-52078170  邮箱:[email protected]
网站内容未经我公司同意,不得转载!  常年法律顾问:单爱萍 律师
苏ICP备14058952号